王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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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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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A与赵学B、赵某琛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珏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7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父亲与子女三人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父亲死后,由一子承租,房屋面临动迁,户口还在老房子的另一子起诉要求分得动迁利益。公房动迁同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动迁纠纷中的难点,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中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单居住困难的人。上诉人认为因为家里住房困难,自己年轻时虽然受分配过一套房屋,但依然属于住房困难。但律师在为被上诉人答辩时强调了同住人的概念,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有居住权的人的实际困难,然而,上诉人结婚后已经取得其他房屋分配,且分配后,再不居住在被动迁房屋,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应当无法获得动迁利益,一审二审法院皆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其实,动迁纠纷中,无法从简单的一个因素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住人,由于盘根错节的家庭关系与历史渊源,每一个个案都是综合考量后方能得出结论,律师就是能够帮助当事人从专业的角度将每一个对于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发掘出来并呈现在审判人员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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