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昌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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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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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者:聂昌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1198人看过

信用卡诈骗罪2013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去深圳xx银行xx营业点的ATM机取款,发现当事人陈xx取款后忘记取卡便操作从卡里拿走5000元人民币,事后陈xx报警。2013年6月5日,李某某被龙岗公安分局xx派出所刑事拘留和逮捕,邓某某家人委托聂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聂律师经过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和阅卷,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聂律师向法官建议由于情节较为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以及被告人家属以对受害人退赔,可以减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聂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本案顺利终结。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和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信用卡诈骗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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