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琳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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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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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犯的人身权利

发布者:唐琳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34人看过

珠海斗门今日又报新闻称斗门十一村民抓住二名偷摩托车的盗贼,村民们盛怒之下失去理智,对窃贼动手私刑多人对其拳打脚踢,最终致其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些本来为”正义“出头的村民最终也会接受法律的审判,而案件中没有一个最后能被称为英雄。

无独有偶的是,笔者在去年也代理过一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做为律师代表的是盗窃犯的家属。案件的情况与前一宗大同小异,一盗窃犯入室盗窃,被巡逻的保安抓个正着,赶上回家的业主听闻后愤怒不已,业主顾不上理智,顾不上后果,好一阵拳脚,结果是盗窃犯终于因内脏破裂而死亡。业主自然也背上了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

不管是对于入室盗窃还是室外行窃,盗窃者本身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刑法,他们对自己最终的后果存在着过错。常人会想:如果不是你盗窃,就不会被抓住,如果不是被抓住,就不可能死亡,那么你自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逻辑上似乎看起来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除非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避免危险继续发生的情况下,公民才有运用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的权利。如若不是,如若盗窃犯们已在人们的控制之下,譬如手脚被绑,不再反抗,任由处置的的时候,其现实危险早已消失,那么人们这时候要做的不是一味的动用私力惩罚,还是应该报警,交由警察按照法律程序让盗窃犯们接受法律的审判。

综合以上来看,盗窃犯确实很可恶,他们希望不劳而获,他们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但是我相信他们也并非没有良知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从小没有接触过良好的教育,父母早已去世或在外打工常年不管,他们年纪不大却没有一技之长,他们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也许并没有社会的溶入感,但是他们却挣扎在这个城市里。

笔者代理的那个被打死的盗窃犯,他其实来城市的时间并不久,二个小孩,老婆在老家乡下。父母都年岁已高。这么多年来,也许年迈的父母知道这个玩劣的儿子不那么规矩,但他并没犯过什么大事,也没进过监狱,就是这样一个儿子却突然有一天先他们而去,原因只是因为他入室盗窃了一万元的现金。这个结果,不得不让人心酸,不得不让人心寒于“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道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休息权、免受刑事逼供、非法待遇等权利,也同时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而私力救济权的行使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损害也控制的必要限制内。公民们见义勇为、敢于抓住犯罪的人、敢于跟罪犯做斗争的精神和勇气确实可嘉,只是一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使自己也身陷囹圄,就绝对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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