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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广东省赋予的横琴金融创新政策(横琴投资新方向)

发布者:唐琳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1692人看过

 

一、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提出了以下鼓励金融创新的要求:

鼓励横琴在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设立横琴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开办和推广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力发展租赁融资,支持符合横琴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和企业发展。优化电子支付环境,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在加快推进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背景下,允许横琴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研究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进一步加强广东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加强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工作,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横琴外汇资金流动风险可控、有序监管。

 

《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中其他涉及金融创新的内容还包括:建立多币种商务交易应用服务平台;重点建设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支持在横琴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引导和鼓励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以及内地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各类后台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的产业投融资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培育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横琴开发运营机构和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或直接发行企业债券;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实行境内一般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管理比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等等。

 

二、国务院2010年12月批复同意横琴新区金融创新的相关意见包括:

(一)符合现行法规和相关规定,可抓紧办理的有4项: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二)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的有6项: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对于满足注册资本等要求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时,可适当降低总资产规模要求;允许引进中外资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多市场组合为主的投资基金业务试点;允许开展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建立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外汇投资额度审批机制;将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定为局级分支机构,赋与其与港澳金融合作交流相匹配的地位和职权,牵头在横琴试行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11年3月6日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配套政策中要求:推进横琴金融创新,引导和鼓励两地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鼓励两地符合条件的机构联合发起设立横琴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在横琴开展个人项下人民币与澳门元、港元在一定额度内的双向兑换试点。探索在横琴推广使用多币种金融IC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3月15日《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横琴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粤港澳三地在横琴共建金融创新实验区,在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监管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支持横琴通过CEPA框架积极争取降低香港和澳门银行、证券、保险业进入横琴的门槛;支持在横琴设立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后台服务和研发机构;支持在横琴开展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开展外币离岸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抵押品融资业务;探索在横琴开展对港澳企业和居民发行人民币债券、个人项下人民币与澳门元、港元在一定额度内的双向兑换试点;探索在横琴推广使用多币种金融IC卡;加快落实在横琴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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