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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发布者:唐琳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635人看过举报

   合同,无所无刻不在我们身边,金额小的合同,我们可以不关注,不重视,但到了一定金额,如果你忽视合同,也许就会受骗,损失惨重,那么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什么呢?律师为你慢慢道来:

  (一)合同双方的名字。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是不是有了双方的名字或名称,就万事大吉呢?当然不是,现实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只知道对方的名字,但到官司的时候,才发现除了名字还打不了官司。那么在知道对方的名字的时候,最好填写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事项。如果是公司最好填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否则,只有一个名字的时候,你会发现对方的名字还不一定是真实的,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让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标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合同对标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独一无二而且不会产生争议,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数量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偏差出现的解决办法。

  (四)质量。可以是有形产品内在质量,即我们平时所指的商品的物理的或化学的特征;也可以是有形产品的外观形态。对于无形产品、或劳动成果而言,他可以是一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行约定的标准。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在租赁合同中表现的是租金、借款合同中表现的是本金和利息,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的合同中表现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等值物。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以免产生争议。如果合同涉及多项费用,最好就每一项费用的承担都约定由谁支付。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标的交付的时间, 可以分时、分批,也可以一次性。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法责任主要有: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退换货等等。

  其中:(1)合同法关于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合同法关于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约定争议解决的时候,最好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法院可以是合同双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可以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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