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不属于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夫妻离婚个人财产不处理,因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不需要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个人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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