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琳君|时间:2015年11月05日|191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某日,被告人刘某、李某、黄某伙同厂外人密谋将公司车间内原材料卖钱。二人协商一致后,由刘某将其在公司内保管的原材料运至作为仓库保管员的李某处,再由黄某负责联系买家。三被告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他人财务,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连续实施了二次犯罪行为,总共将二卡共计30000元(每卡1.5万元)物料运送至李某的仓库内。后在运送第二卡的过程中被抓,而第一卡物料在案发时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认为第一卡料已卖出厂外,并以一卡既遂,一卡未这提起公诉。
本辩护人接受仓库管理员李某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只是提供场地给存放物料,未参与后期分赃,仅参与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由于二卡物料并未出厂仍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应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起诉书中所指的参与的二次侵占,其中一卡被找回,有一卡不知去向,但对于另一卡是否偷运出去,不能予以核实。在无法排除用于生产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一卡去向定为偷运出去卖掉,属于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将职务侵占行为均认定为未遂。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院最后跟厂家核实确实无法查清第一卡是否卖出去的情况下,也认为无法证据不足,最后修改公诉意见将既一卡遂修也改为未遂,认为第一卡也可能未运出厂外,将二次侵占行为均认定为未遂,使得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得到进一步的减轻。
该案件律师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在犯罪嫌疑人无法对犯罪事实予以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既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某日,被告人刘某、李某、黄某伙同厂外人密谋将公司车间内原材料卖钱。二人协商一致后,由刘某将其在公司内保管的原材料运至作为仓库保管员的李某处,再由黄某负责联系买家。三被告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他人财务,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连续实施了二次犯罪行为,总共将二卡共计30000元(每卡1.5万元)物料运送至李某的仓库内。后在运送第二卡的过程中被抓,而第一卡物料在案发时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认为第一卡料已卖出厂外,并以一卡既遂,一卡未这提起公诉。
本辩护人接受仓库管理员李某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只是提供场地给存放物料,未参与后期分赃,仅参与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由于二卡物料并未出厂仍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应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起诉书中所指的参与的二次侵占,其中一卡被找回,有一卡不知去向,但对于另一卡是否偷运出去,不能予以核实。在无法排除用于生产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一卡去向定为偷运出去卖掉,属于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将职务侵占行为均认定为未遂。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院最后跟厂家核实确实无法查清第一卡是否卖出去的情况下,也认为无法证据不足,最后修改公诉意见将既一卡遂修也改为未遂,认为第一卡也可能未运出厂外,将二次侵占行为均认定为未遂,使得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得到进一步的减轻。
该案件律师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在犯罪嫌疑人无法对犯罪事实予以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