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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车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发布者:唐琳君|时间:2015年11月05日|271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事件经过:

2012年5月左右,张某将车出借给其好友李某使用,李某(有驾驶证)驾车途中不甚与对面驶来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的马某重伤,花去医疗费12万元,认定伤残等级为10级,并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交警认定李某驾车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件发生以后,受害方马某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李某、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院。

本律师做为车主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车车所有人对出借机动车原则上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而只有在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车主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被告一使用,并没有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涉案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本案被告三依据保险条款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对原告要求车主承担连带的问题,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对发生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2、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内对受害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负责赔偿。但又由于该车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备注:车主和驾驶员均不用承r担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事件经过:

2012年5月左右,张某将车出借给其好友李某使用,李某(有驾驶证)驾车途中不甚与对面驶来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的马某重伤,花去医疗费12万元,认定伤残等级为10级,并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交警认定李某驾车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件发生以后,受害方马某将车主张某,驾驶员李某、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院。

本律师做为车主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车车所有人对出借机动车原则上不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而只有在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车主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被告一使用,并没有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涉案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本案被告三依据保险条款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对原告要求车主承担连带的问题,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对发生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2、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内对受害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负责赔偿。但又由于该车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备注:车主和驾驶员均不用承r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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