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情形,债权人除了向法院递交诉状之外,避开繁琐的诉讼程序和较长的诉讼周期的另一个途径就是——方便快捷的督促程序。而支付令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适用程序具体规定在以下法条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