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召回公告,奔驰、宝马召回共计11466辆汽车。
我们先来明确,存在何种质量问题的汽车才可以被召回?
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问题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质量瑕疵,一种是质量缺陷。
质量瑕疵是指产品的使用性能不足,不符合约定的品质,影响的是产品的效用性;
而质量缺陷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影响的是产品的安全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只有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才会被召回,召回后由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来确保安全。
汽车召回后,消费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基于这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汽车生产商就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发生在2010年3月的“中国汽车召回补偿索赔”第一案中,丰田汽车公司就是根据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在提供上门召回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代步车,并对消费者给予了一定补偿,从而促使“丰田召回补偿”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如果因汽车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消费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若造成残疾,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生产者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是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如果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的,生产者也应当予以赔偿。
消费者主张汽车质量缺陷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产品质量侵权,认定存在质量缺陷是关键。对于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对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也不是说就确定无缺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也可认定为缺陷产品。
而对于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认定质量缺陷就比较复杂了。
司法实践中需要先由消费者提交基础性证据,比如对使用该产品导致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者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无质量缺陷。
之所以做如此规定,系因为相较消费者而言,生产者对于自己的产品具有更为专业和完备的知识,能够更好向法院呈现产品事实状态。生产者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产品缺陷存在,而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避免因缺陷造成的损害。正是基于生产者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法律才将缺陷产品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汽车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汽车生产商是否有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这也就意味着,只有以上三种情况才可以免责:
第一种是指产品是生产了,但是没有销售出去;
第二种是指生产者有证据证明其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比如交给销售商或者消费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第三种是指投入市场时,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看,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生产者是难以预见的,发现不了的,这种情况下免责才是合理的,毕竟要推动科技进步,需要鼓励创新。
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可以向谁索赔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也就意味着,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一定非要跨省去起诉生产厂家,直接起诉当地的汽车销售商也是可以的。汽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