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知晓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法院支持原告股东胜诉后,关于后续执行的有效操作是股东知情权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然而,实务中出现的困境多为执行方法不明确、执行主体难确定、执行措施不得当等问题。下面就该知情权的执行问题进行分析:
从宏观上对股东知情权胜诉后在实践中的情况分析。
第一、 股东应当知情的公司文件材料实际存在,胜诉后,如果公司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复制。这种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会责令公司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法院,然后安排原告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法院行使知情权。
第二、 如果在上述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文件材料后,公司仍拒绝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这种情况下:
1、 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6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限制消费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掌握账簿等资料的直接责任人员拒不配合法院交出资料,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第三、 股东知情权胜诉后,法院支持原告股东查询,但是碰到公司文件材料等资料不存在(丢失、损毁)时的情况下。原告股东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1、 利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的机关查询。如果经过搜查没有查到可供查阅的资料,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公司可能将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税务等机关,通过向税务等机关调取此类材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公司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而间接实现查阅现金流量表、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
2、 若穷尽间接方法仍未查到文件材料,那么,谁对公司文件材料负有管理责任谁就应该对主张知情权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