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了50%,而近一段时间以来,新型城镇化的概念也炒得火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往城镇转移,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面临拆迁,由此产生的安置利益也在逐渐增多,引发的农村房产之争也越来越多。而由于农村房屋坐落用地宅基地的特殊性,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确定与其他财产权属的确定也有所不同。
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对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农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密不可分,只有当农民同时拥有两个证书的时候,才具有对房屋完整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上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规定,《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的产权人也主要以座落用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在以此认定规则下,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等问题都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