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同事带我参加了一个继承—遗赠纠纷的案件开庭,案件情况比较简单,爷爷、奶奶在生前做了遗赠协议公证,约定财产给孙辈;孙辈已经向法定继承人发信息公开明确表示接受,因其他继承人未明确答复,孙辈(被遗赠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他继承人按协议内容配合办理过户。
法条速递: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案子开庭过程中,我才意识到原来简单的法律关系审理可不简单。
法官审理过程中亲属关系的查明就占用了比较久的时间,其中就有亘古难题,你如何证明你就是你?你妈是你妈呢?话说起来绕嘴甚至还有些不可理喻,可在继承案件中,我们的确需要证明这些问题。
在继承诉讼中,我们需要列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我们需要将上述人员列入民事起诉状中,去世的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根据去世时间的不同看是否需要列入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其中配偶关系是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去证明的,民政局实施婚姻登记后我们仅需要提供结婚证;如早年结婚,结婚证早已找不到了,就需要就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以北京为例,北京对于2005年后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全部上网,2005年前的婚姻登记信息陆续联网,可以到任意一区的婚姻登记处查询居民在北京婚姻登记情况;如查询不到,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当然,哪怕到当地档案馆也有因档案未能完整保存、档案遗失等查询不到的情况,这时候可以考虑查询个人人事档案。
其次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一般来讲,可以在户籍地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如果户籍曾在一处地址,可以到在一起的户籍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从子女出生至父母死亡都不在一起,那么证明亲子关系只能查询人事档案。随着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出具出生证明等。
考虑到人们的寿命是在不断延长的,如被继承人去世时不满80周岁,通常法院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父母,也就是爷爷奶奶去世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派出所开具的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信等。
法条速递: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亲生子女,法院还会查明是否有继子女和养子女。
养子女比较容易确认,1992年后收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落户;证明亲子关系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足以,进一步可以向民政局调取收养登记信息。
继子女因还有自己的亲生父母,对于继承审查的要相对严格,需要查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有扶养关系,父母生活情况等综合判断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能否和亲生子女继承同等份额的财产。同时,继子女不仅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条速递: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