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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广厦男篮不仅输球可别输人,助教王博遮挡摄像毁坏设备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39人看过



      11月17日晚,李春江带领的浙江广厦在北京输给了马布里率队的北京北控,原本以为是一场火星撞地球的比赛,万万没有想到在这场比赛中浙江广厦竟然败的一塌涂地。除了输球之外,比赛现场还传出不和谐的画面,在现场记者拍摄球队替补席期间,因为浙江广厦男篮在布置战术,助理教练王博面对记者的拍摄,竟然动手将话筒掰掉,导致话筒没法使用,而这一举动恰巧被电视直播全程记录了下来。


王博的不理智举动虽说可以理解,毕竟球队大比分落后,作为助教心情不佳,球队布置战术也害怕被泄露,但是动手掰坏话筒却是难以理解的事情。毕竟是成年人做事,需要考虑后果,这样做不仅仅是给自己甚至是给广厦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赛后,CBA比赛的技术团队就王博的所作所为十分不解,技术团队某工作人员向栏目组的记者说,现场其实还有一个细节,也就是在王助教掰话筒之前,他手里的技术统计纸一直在遮挡镜头,当摄像躲开统计纸之后,他继续做出遮挡的动作……最后直接掰了!



    在看过广厦队助理教练王博,在暂停期间阻碍北京电视台的一名转播人员正常拍摄,并导致拍摄设备损坏的情况后,怀向阳律师表示,对于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来讲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北京电视台对于 CBA 联赛是享有电视转播权的,王博无权阻碍转播团队的正常拍摄。


第二、王博导致拍摄设备损坏,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王博因过失导致了拍摄设备损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王博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如果,王博因故意导致拍摄设备损坏,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王博很可能还面临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王博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损坏拍摄设备,则需要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对故意损毁的财务依法进行评估,一旦价值超过五千元,他还将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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