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 号),受赠方属于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同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 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按照 “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 0.05%。
二、CRS 对涉外家族财富的影响,随着财富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在海外购置资产或者进行 投资,甚至选择移民海外。这类人士的家族财富传承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 的本土化的问题,而是日趋国际化和复杂化。自从中国于 2015 年底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 管当局间协议》后,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标 准)就一直饱受各界人士关注,尤其是在海外持有大量金融性资产的高净 值人士。CRS 在税收征管中对高净值人士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 方面:关于被交换的信息类型。根据 CRS 的规定,一个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 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拥有的账户或通过消极非金融主体,如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信托安排等间接拥有的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但是以下的信息并不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具有境外税收居民身份的个人名下的账户及他们控制的海外公司的账户;具 有实质经营性业务的境外公司的金融账户;个人名下直接持有的实物资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高净值人士已经获得外国国籍或者绿卡,但是仅拥有境外国籍或者绿卡并不意味着账户信息可以不被交换至国内。根据 CRS 的规定,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个人为其税收居民的国家,而拥有一本 境外护照或者绿卡,并不等于拥有了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该个人很有可能 仍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如果意图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仅拥有一个外国身份是不够的,需要对各个方面做一个全面的筹划和安排, 包括家庭、房产、投资等等。
三、关于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的后果。首先,中国 税务机关理论上会排查个人取得相关所得时是否已经按规定在境内完税 等。随着房地产的降温,土地财政收入面临大幅缩减,拓展税源将成为维 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无疑将成为个人所得税 管理的重点目标。同时,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个人所得税成为地税局 的主要管理税种。各地的地税局无疑会全面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如果经过排查后认定中国税收 居民对境外收入未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就目前现行税法而言,个人除了 需补缴相应税金外,还需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每年约 18%)的滞纳金和 理论上最高达到未交税金五倍的罚金。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二部主任律师怀向阳,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以上内容是有关《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涉税风险》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或者与我面谈,我都将会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