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底,林大哥和林大姐购买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亦登记在二人名下,占有房屋份额为共同共有。2008年初,林氏兄妹四人签署了《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为:“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涉案房屋为兄妹四人共同占有,未经四人同意,涉案房产不能转卖他人。”四人的母亲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书上按捺指模予以确认。林大姐去世后,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分割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判决: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大哥、林大姐的名下,但各当事人均确认系由林氏兄妹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并签订相应的协议书约定为共同共有,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实际的权利人为林氏兄妹四人。现林大姐逝世,且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林大姐的母亲、丈夫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对涉案房屋发生物权的效力,与其他共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现诉请确认林大哥、林二妹、林三妹对涉案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林大姐的母亲及丈夫对涉案房屋共占四分之一份额,各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诉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各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屋的购买目的是给母亲养老居住,现老人仍健在并一直在该房居住生活,共有的基础(目的)尚未丧失,现虽然其中的一个共有人林大姐已经去世,其他当事人对林大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林大姐的母亲及丈夫)对涉案房屋共占四分之一无异议,故以共有人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为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合情理。其次,从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看,林大哥不同意分割,且涉案房屋亦不适宜实物分割。另外,涉案房屋现已被纳入“三旧”改造的范围并进行了新房置换,现仍主张对涉案房屋请求分割涉及“三旧”改造的另一法律关系。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不宜分割,对于当事人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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