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怀向阳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8人看过


最近看了一个帖子,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及法院调解时,对财产分割问题都能达成协议,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却争执不下,都是报着志在必得的决心,究其原因,双方一致认为:抚养权一旦判给了对方,自己就会永久的失去了抚养权,从而不去考虑现阶段下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不是个例,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对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都有一种认识的误区:那就是抚养权一旦判给了对方,自己就会永久的失去了抚养权。 


其实,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一般孩子的抚养权是归父或母一方,但这并不代表日后就不能再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那么法律当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都作出了那些规定呢?具体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怀向阳主任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以上内容是有关《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我将详细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