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个帖子,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及法院调解时,对财产分割问题都能达成协议,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却争执不下,都是报着志在必得的决心,究其原因,双方一致认为:抚养权一旦判给了对方,自己就会永久的失去了抚养权,从而不去考虑现阶段下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不是个例,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对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都有一种认识的误区:那就是抚养权一旦判给了对方,自己就会永久的失去了抚养权。
其实,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一般孩子的抚养权是归父或母一方,但这并不代表日后就不能再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那么法律当中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都作出了那些规定呢?具体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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