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彩礼是婚嫁中的一种传统,男方在迎娶女方的时候,是需要给与一定的财物的。但是在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或者是还没结婚之前就不想结婚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有哪些情形不退还彩礼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我们可知,如果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夫妻关系行为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但是在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