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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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分割要注意什么?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27人看过

摘要:夫妻面临离婚时,对于财产的争夺往往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如果夫妻在离婚之前拥有公房,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

1、售后公房的分割由于涉及到较强的政策性因素,一般会征求原公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因此,对于希望通过分割取得产权一方而言,最好事先取得单位的证明,这会对其非常有利。当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售后公房实际上已是私房,故不在此限。

2、对于不希望取得产权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购买优惠房时的价格对其进行补偿,则会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方可以要求竞价取得房产,这样,即使其没有取得房产,其最后获得的补偿也不至于与市场价值背离过大。

3、对于婚前先购买承租权婚后再取得产权的公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应尽量提供婚前出资购买承租权的证据,比如原产权人的收条、证言等。这样,该部分出资款项是可以房屋总价款中扣除的。

4、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公房或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以先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居住,待办下房产证后再就房屋的归属进行处理。

5、根据所处角度的不同,选择性地利用96年公房承租问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如,具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在另一方根据该司法解释提出其有权承租的主张时,完全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提出9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二)、(三)、(五)、(七)种情形因与新法相抵触而不再有效的主张。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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