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我赠他房子他却不尽孝
陈某称,房子过户后,刘某慢慢对自己越来越不好,本来约好,她可以在房子里终老,但因房子地段好、租金贵,刘某想方设法让她搬到了广园新村的一间房子独居,并且很少上门看望,也不给生活费。前些年,依靠退休金和其他子女给的贴补还可以维持生活;如今,她年老体弱,还生病住院,需请保姆照顾,她打电话要刘某承担一些费用,刘某却不同意。于是她一纸诉状把长子告到了越秀区法院。
对于母亲的起诉,刘某不以为然。他称,1995年分家时,三个弟弟妹妹就已经与自己不和,这次起诉应是他们在背后“张罗”的。刘某还称,较场北路的房产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当时房屋估价3万余元,他实际却支付了25万购买。而母亲之所以搬离原住所,是为了照顾弟弟的儿子,为此,他还为母亲提供了房子。
3份协议证实长子曾承诺尽孝
1996年,刘某又和弟弟签订协议,约定母亲自愿留在较场北路的房子里,与刘某分开吃,生活费等由母亲自理,刘某不能以任何方式逼母亲搬迁。兄弟俩还约定,以后老人找人照顾的费用、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俩平均负担。
法院:长子应依协议支付费用
对于刘某认为起诉他不是母亲本意的主张,法院认为,陈某聘请律师、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也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刘某也确认陈某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