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周某,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经人介绍,周勇(化名)与小自己四岁的小娜相识,成为男女朋友。经过3年的热恋,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与周某的家人一起生活,婚后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让周某没想到的是,日常琐事的纷争发展到了“夫妻生活”上。即便是在新婚之夜,小娜也拒绝和他发生性关系,直至婚后半年两人都不曾有过“夫妻生活”。
今年6月,他以妻子拒绝导致双方性生活较少,且家庭矛盾多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娜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人又因财产分割问题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商。
近日,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不准予周某与小娜离婚。
如今,“夫妻生活”不再成为难以启齿的话题,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性生活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又该如何界定呢?
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中提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但此概念非常笼统,是否感情破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以性生活不和来判决。张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只要互相体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能视为感情破裂。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越来越多人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而不像以前只是憋在心里,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相比之下,“同床异梦”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