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与林某2008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2年2月诉讼离婚。离婚诉讼进行期间,蔡某母亲去世,蔡某母亲生前未留下有效遗嘱,故蔡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纠纷分割,理应由蔡某父亲和蔡某共同继承。此种情形下,蔡某与父亲签订了一份《放弃遗嘱的声明》,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蔡母留下的遗产均由蔡父继承。林某知道后,认为蔡某未经其同意放弃继承,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请求法院认定蔡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共同分割遗产中属于蔡某的份额。
【代理过程】
蔡某找到怀向阳团队律师,怀向阳团队律师根据蔡某的案件情况作了简单分析:第一,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第二,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权利,蔡某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无须征得配偶同意,配偶也无权干涉。
对方主张,依据《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蔡某放弃继承权,无疑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直接影响到林某分得财产的数额。未经林某同意,蔡某自己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其行为是否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并已构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怀向阳团队律师针对对方律师的意见,又补充提到,第一,涉诉财产属于蔡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时考虑到自己未对该财产有任何贡献,所以放弃继承。第二,蔡某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未导致其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第三,蔡某和林某已在2010年开始分居,在此期间从未探望过蔡某父母,林某没有继承蔡某父母遗产的权利,也不享有对该遗产的请求权。
最终法院认定,上述遗产系蔡父与蔡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母去世后,蔡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蔡某履行其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所以,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案例评析】
现实生活中,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其中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裁判准则。一般情况下,继承权与继承人具有很强的身份关系,作为继承人,可以单方处分自己的权利,与配偶没有关系,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况且,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但法院一般会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区别对待,尤其是夫妻感情不和状态下,法院也会结合日常逻辑和生活经验,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