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向施暴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