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借债用于购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这就出现了共同债务,这很正常。但现实中,有时会出现一方频繁借债、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的情况。法援小助助提醒: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与司法实践,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多种形式:
夫妻在借款协议、银行借贷共同签字的,不论归谁使用,夫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另一方认可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应当共同清偿责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的,夫妻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因关系不和或感情破裂而分居,但一方确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