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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5日在XX市的XX工作单位办公室,张XX(男,51岁)正在与工作人员一同开会。在开会过程中,张XX突然晕倒在地昏迷不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室抢救,虽经全力抢救,但张XX依然于2014年3月23日死亡。在张XX死亡后,张XX的家属来到该工作单位,要求对张XX的死亡进行赔偿。
家属认为,张XX年仅51岁,正是壮年时期,此时死亡是非正常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张XX因疾病突然死亡,导致家中顿失经济来源经济来源,索赔100万元是保障其家人以后的生活。而用人单位方表示由于张XX的抢救时间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只愿意按照规定标准对死者家属做出补偿。
点评: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本案中,张XX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但是他的抢救时间已经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因此,张XX的死亡无法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