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比较常见,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诉讼中,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能在法律上赢得胜利,也能在人情上占得优势。
一、婚外情证据收集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夫妻一方一旦存在婚外情,另一方最主要的就是取得确实证据,只有在拿到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说对方有出轨行为。一旦证据足够认定一方出轨,首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一方能取得较多财产。其次,基于诉讼策略、心理对抗的考虑,如果有对方行为不轨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
二、如何进行取证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进行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掌握有力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当事人在取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单凭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出轨行为。常见的证据有如下几种:
(1)书证。如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再如过错方试图挽回婚姻时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信等。
(2)视听资料。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的录像等等。
(3)电子数据。如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鉴于此类证据保存比较困难,稳定性差。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储存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再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都要谨慎保存,必要时采取公证手续。
(4)证人证言。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共同居住的小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描述都可作为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