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方式,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遗嘱人未明确表示撤销、变更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所述相抵触时,继承人是否还可依照遗嘱内容主张权利?
下面以怀向阳团队律师承办过的一案为例来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李某和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李A和一女李B,1998年李某因病去世,潘某独自一人将两个子女抚养长大。2009年,潘某因病住院治疗时,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潘某去世后,家中房屋归李A所有,存款若干归李B所有。后李A因买房向母亲借款50万元支付首付款。潘某称:你是我儿子,我挣钱就是给你花的,这钱你拿去不用还。2010年潘某去世,料理完潘某的丧事后,李B要求李A返还50万元,李A称这50万元是母亲给自己的,不应当归还,双方协商不成,后李B将李A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李A的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立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并针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根据遗嘱自由原则,立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原来所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其原来所立的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立遗嘱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一种是推定的方式,即立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立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或撤销了遗嘱。根据《继承法意见》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所以,在本案中,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之前所立遗嘱的变更,潘某将50万元赠与自己的儿子,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占有者就是所有者,当潘某将50万元存款赠与李A后,50万元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遗嘱中的该部分内容视为变更,李B无权要求李A偿还50万元,但潘某遗嘱中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李B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推定立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第二种,立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第三种,立遗嘱人生前故意将遗嘱涂改、销毁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本案中,潘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种,遗嘱该部分失去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