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商某同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50万元购买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套,首付30万元,余款20万元在开发商通知收房后一次性付清,开发商应于2007年6月1日前交房,预期交房须支付违约金。2007年6月交房日至,开发商未能交房。2007年11月1日开发商通过EMS通知商某交房,但无人签收。2007年12月5日开发商通过挂号信给商某发了一份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但无人签收被退回。2007年12月18日开放商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张某。2008年3月商某获知开发商已经将房屋转售他人,将该房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退还已付房款。
开发商辩称因按照商某留下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商某,且商某余款一直没有支付,已经通知商某解除合同,不同意双倍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决开放商退还已付房款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商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开放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如期交房,且延期交房后买卖双方并未就何时交房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对于商某迟延收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无书面约定。因此开发商无权单方通知商某解除合同。开发商在尚未与商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构成一房二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鉴于商某在并更联系方式后没有及时通知开发商,致使开发商无法与其联系,尾款也无法收取,商某对此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并未支持双方返还已付房款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退还商某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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