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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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索赔对象与赔偿比例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557人看过

如果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为责任方,应对责任方和对方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事故中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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