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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价下降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08人看过

首先,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任原则相悖。
  诚实信任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被称作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其次,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二)、(三)、(四)项,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条件,但关键的是,根据民法理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二)、(三)、(四)项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再次,能履行的合同违约后也应继续履行。
  在法理上,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在一方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履行方无权毁约。
  最后,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解除后约定违约金低于开发商损失的,开发商可要求增加,而这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可见,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也要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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