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协商不成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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