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倪某森与曹某琴婚后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倪某1、次子倪某2、长女倪某平、次女倪某3。倪某平与梁某生婚后育有一女梁某。1999年9月10日倪某平去世。2011年7月16日曹某琴去世。2020年1月25日倪某森去世。倪某森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未分割。原告作为倪某平之女,有权代为继承倪某平可继承的份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梁某委托怀向阳律师,高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确定了原告梁某的继承权,并判决被告倪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折价款272 670.36元;
法律分析
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倪某森的继承人分别为梁某(代位继承)、倪某1、倪某2、倪某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梁某是倪某平的子女,系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倪某平去世之后,梁某可以代倪某平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