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27条规定:
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01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包括两种: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合法婚姻关系内生育子女;另外一种是合法婚姻关系内受孕,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后出生的,或者因一方去世解除之后所生的遗腹子,均属于婚生子女。
02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没结婚就生孩子的。
03
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建立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比较复杂,涉及的知识点也比较多。
(1)《民法典》1111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意味着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后,就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虽然与生父母具有天然血缘关系,但是收养成立后,就消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无法解除,而养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依法建立的,那么也可以依法解除。
在养子女未成年时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除:一个是送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当然8周岁以上的需要争的本人同意;另一个情况是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时,送养人可以起诉要求解除。
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若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商解除,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除收养关系。
(3)解除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会自行恢复呢?
要看是否成年,如果是解除收养关系时,尚未成年,那么自行恢复。
若已经成年,无法自行恢复。这个时候子女已经成年,是否愿意回归原来的家庭,或者亲生家庭是否愿意接受,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回归,就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当然也可继承父母遗产。如果不回归,既不用赡养生父母,也不用赡养养父母,同样也无法继承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遗产。
04
继子女
所谓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
继子女分两种:一种是姻亲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外一种是继承编上的拟制血亲继父母子女关系。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如果是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或者虽然子女没有成年,没有独立生活,但根本就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受到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经济、生活),这两种情况下,双方仅是一种伦理上的姻亲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子女,同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或者受到其抚养照顾,才会因父母再婚的法律事实,同继父母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那么,如果继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会自动解除呢?这是个难点。
如果是姻亲,也就是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将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此外,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会因继父母离婚而自动解除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自动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生父、母与继父、母又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态不同
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经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双方协议,由生父母抚养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
如果是子女已经抚养成年了,即使继父母又离婚了,也不会当然解除,因
为继父母已经完成了抚养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调解或判决解除。
如果不解除的话,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当然在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同亲子女一起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