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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帮妻子自杀, 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31人看过

     明朝名臣于谦曾经说过:“唇齿相依关共运,戚欣与共胜天伦。”在我们的生活中,父母会老去,兄弟姐妹会在长大后各自组建属于自己的家,子女也会在某一天与我们渐行渐远。余生,相伴最长时间的,恐怕只有枕边人。夫妻是没有血缘关系却胜似血缘关系的亲人,互相陪伴扶持的同时,也主宰着彼此余生的命运。


       案例回顾

       2021年2月,刘先生与陶女士这对躲债多年,一直因无力偿还而漂泊在外的夫妻,经过反复协商后决定在山东龙口一高压电线塔下的空地上相约自杀。

       丈夫帮助妻子将上吊用的绳子系在铁塔横梁上,并将妻子扶到绳子下方完成上吊并死亡后,刘先生因心生恐惧,随即放弃自杀的念头迅速逃离现场。妻子的尸体被在附近施工的工人发现,随即报警处理。

      2021年3月31日,刘先生被抓获归案。那么,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又将面对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呢?


       律师看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而相约自杀,是指两人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相约自杀与自杀的区别在,相约自杀会强化了对方的自杀心理,如果一方中途放弃则其应主动消除给对方的心理强化影响。在一方打消念头后对另一方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却不救助的情况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构成不作为。这种义务主要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先做出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返回到本案来讲,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陶女士相约自杀,侵害的是双方的生命权益,这种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刘先生帮助陶女士自杀,应当预见这种行为会导致陶女士死亡,而帮助自杀的行为是刘先生的先行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陶女士的生命权。后刘先生害怕后悔,应当履行对陶女士的救助义务,如果是在实施自杀行为之前后悔的,基于夫妻之间的协助义务和自杀的原因,应当积极打消陶女士自杀的念头,如果是在实施自杀行为后后悔的,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报警、联系救护车等。刘先生的选择却是逃跑了。

       从现今了解的情况来看,刘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于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核实。


       相关案例

       在感叹本案的同时不难发现,该类案件并非个例。前段时间,一对外地来京开饭馆的夫妻,因经营不善,用光所有积蓄又贷款十万元后,依旧是血本无归。看着空空的饭馆,二个人的情绪极为低落,之后便相约自杀。同样在女方喝下农药后,男方丧失了自杀的勇气,随后投案自首。2020年4月份,广州也曾发生过,两个刚刚相识的网友相约自杀,谁知一方殒命一方反悔,最终未自杀一方获刑7年。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仅要在生活中学会面对挫折,还要学会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事情的时候,逃避和死亡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案,能够理智面对,妥善解决才能将生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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