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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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多生孩子”的法律隐患!——怀律师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9人看过

       近日,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发文称:应该鼓励未婚同居生孩子。现代人不愿意结婚的很多,但不结婚希望要孩子的也大有人在,他建议废除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鼓励大家都生孩子。还称结婚不应该成为生孩子的前提。

       马老师如此独到的观点一出,立即引发热议。



       然而,在这位经济学家为爱情伤透脑筋,为频频创下新低的生育率煞费苦心的时候,面对鼓励“未婚同居”、“未婚生子”这样的论调,法律领域的从业者,不得不发出善意的提醒与真诚的忠告。



       律师观点

       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旨在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地位,维系善良风俗,稳定社会关系。

       未婚同居现象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也并不存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所拥有的权利并无差别。再者,政策上对于未婚同居生子也没有进行限制,可以正常办理出生证明,进行户籍登记等。既然不存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在政策上又没有进行限制,那么可以初步推断出生率的降低与结婚登记关联不大。


       一、此外,“未婚同居生子”背后存在的社会隐患,又当如何解决?

       法律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的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法律规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里生育中的女性具有天然弱势地位,从而对妇女权益予以保护。


       二、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并无类似法律约束,女性怀孕后男方分手或出轨,女性的权益该怎么进行保护?

      追求生育率的逻辑背后,女性还能否单独中止妊娠,其生育权又该如何保护?

       同居关系中男方伪造身份,怎么办理出生登记?

       使用其他男性的名义办理出生登记,如何预防近亲生子?

       另外,实践中非婚生子的女性,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补偿的,女性生育期间无补偿,男方分手不负责或有多个子女抚养的情况下,又怎么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如果将上述法律规定扩大到所有男女关系中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同居关系也需要法律确认解除,那么男女同居岂不是得经有关机关登记才能予以保护,既然要登记保护,与婚姻登记差别又体现在哪里?


      没有婚姻关系约束,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将无法存在,家风建设将毫无意义,鼓励未婚同居生子社会关系必然混乱。

       现今法律不禁止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在分手时可以起诉同居财产分割;对于未婚育有子女的,也可以判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但同居男女彼此不能互相继承,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便是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一方患有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随时可以结束同居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鼓励未婚同居生子,衍生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未婚双方财产分割、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还会衍生出新的社会矛盾。

       鼓励未婚同居生子,就是鼓励男女之间无需建立稳定、健康的关系,混乱的男女关系背后,必然是混乱的社会关系,如双方生子后均不对孩子负责,谁又该承担起教育、抚养孩子的责任?如男性一段时间与多个女性同居,期间育有多个子女,自己无能力抚养,又该如何分配抚养责任呢?如一男性与同一家庭的两个辈分的女性同居,如何界定他们的关系?鼓励未婚同居生子,无疑是在挑战社会伦理,突破道德底线。


       法律并未禁止两性之间自由恋爱,自由结合。保护婚姻关系,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维护社会的伦理和道德;保护婚姻关系,是在维系家庭稳定,倡导家庭成员互相扶持;保护婚姻关系,是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财产安全。


       生育率降低的背后有社会经济发展,女性受教育水平增加,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房价不断攀升,教育成本巨大,社会贫富差距变大等多元化的原因,婚姻登记制度并非主要矛盾。每一个领域的专家,在分析本领域或社会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发展进程、社会主要矛盾及人民情感,不能只看到小部分人的需求就拍脑袋提建议。

最后,律师提醒您,成年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不仅仅需要冷静、理智,更需要审慎的考虑好自己的每一个决定,不要因头脑发热或是一时冲动便做下让自己后悔莫及的决定。两个人走到一起一定是因为爱,相爱的过程也是双方尽职尽责的过程,用心经营的感情,在阳光下将会更加美好与灿烂。让我们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用爱谱写我们生命中的每一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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