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秀秀律师
姚秀秀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35172714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59

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的遗嘱有效

作者:姚秀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1次举报
2020-07-24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故:精神病人并不能同等于无行为能力,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便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作为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故: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的遗嘱有效


姚秀秀律师,现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武汉晨报》、《武汉晚报》、《楚天金报》律师团成员,并为其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1420120********91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