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x5与徐xx原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孙x2、孙x1、孙x3、孙x4、孙x6。某房屋原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公证,二人已去世但未留有遗嘱。2003年,孙x2、孙x1、孙x3、孙x4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的继承公证事宜,孙x1、孙x3、孙x4分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处接谈笔录》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不反悔。公证处作出(2003)西证字第3425号公证书,确认涉诉房屋由孙x2继承。后因孙x2等四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情况放弃继承公证,上述公证书被撤销。孙x1遂表示反悔并对房屋主张继承。本案中,继承公证书撤销后,孙x1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在本案继承中是否仍有效?
[法院意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仍有效。
[律师观点]
继承人在办理公证书过程中形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处接谈笔录》中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因程序性瑕疵被撤销,但该程序性瑕疵并不影响各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坚持或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形成,该公证书的撤销也不影响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
姚秀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