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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居关系中赔偿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姚秀秀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3分 | 已阅读: 1538 | 举报

关于“同居关系中赔偿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同居关系中的赔偿协议”属无效协议。协议是建立在非法同居关系基础之上、协议内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赔偿协议,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的协议,所以是无效协议。再者,如果法官认定为有效协议,就实质上对非法同居这种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了支持,破坏了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行为规范,不能对人民群众的意识行动产生正确的作用,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

关于“同居关系中赔偿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同居关系中的赔偿协议”属无效协议。协议是建立在非法同居关系基础之上、协议内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赔偿协议,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的协议,所以是无效协议。再者,如果法官认定为有效协议,就实质上对非法同居这种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了支持,破坏了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行为规范,不能对人民群众的意识行动产生正确的作用,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但是本人认为:“同居关系中赔偿协议”是有效协议。理由是:这份“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依法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二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民事行为无效的任一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再者,按照当前全社会大力提倡的诚信精神,赔偿方也应该对自己的签约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