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于2012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袁某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谢某携带婚生子袁某乙于2016年3月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据此,原告袁某甲诉讼来院,要求如诉称。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姚秀秀律师代理被告谢某坚持辩称意见,主张不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婚后因为家庭关系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矛盾,但综观原、被告庭审陈述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未有重大矛盾冲突,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了要求维护家庭完整,加强沟通和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故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仍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珍惜这段婚姻,互相包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促进家庭和谐,并为子女提供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也是我的代理出发点。
姚秀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