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秀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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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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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恋爱到结婚,儿子是共同的教育要一起抓,法院主张不离婚判决胜诉

发布者:姚秀秀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1日 556人看过 举报

2020-01-1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于2012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袁某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谢某携带婚生子袁某乙于2016年3月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据此,原告袁某甲诉讼来院,要求如诉称。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姚秀秀律师代理被告谢某坚持辩称意见,主张不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婚后因为家庭关系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矛盾,但综观原、被告庭审陈述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未有重大矛盾冲突,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了要求维护家庭完整,加强沟通和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故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仍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珍惜这段婚姻,互相包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促进家庭和谐,并为子女提供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也是我的代理出发点。



姚秀秀律师,现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武汉晨报》、《武汉晚报》、《楚天金报》律师团成员,并为其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1420120********91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