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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2月25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9月11日,婚生子魏某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和,2012年6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享...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5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9月11日,婚生子魏某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和,2012年6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男方把孩子丢给自己的父母,由自己父母隔代抚养,造成孩子父爱缺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男方及其男方的父亲有酗酒恶习,经常酗酒找事,对孩子大发脾气,并时常动手打孩子。男方及其父母经常对孩子有侮辱性的言语,对孩子说:你笨得跟猪一样。孩子经常生活在恐惧和自卑之中,对孩子的成长及其不利。
离婚后,女方想探视孩子,男方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直接把女方电话拉入黑名单,电话从未打通过,QQ、微信也都不回复。女方只有给孩子奶奶打电话,孩子奶奶要不就是打电话不接,要不就是女方想跟孩子通话,就说孩子不在。有几次,女方都听到了孩子的声音,孩子奶奶竟然谎称孩子不在。女方通过多方打听,知道孩子的学校,只有联系老师,通过老师询问孩子的学习情况,到学校探视孩子。女方低三下四,好声好气地请求孩子的奶奶或姑姑,才能偶尔探视孩子。男方拒绝阻挠女方行使探望权,使孩子无法正常享受母亲的关爱,对孩子成长及其不利。孩子也多次跟女方说,想随女方一起生活。
女方找到本律师,主要的诉求是:婚生子魏某由原告直接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立案材料,向法院提起起诉。
[案件结果]
本律师运用各种办案和谈判技巧,诉讼请求成功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法院判决:1、婚生子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9年9月起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魏某成年为止;2、男方每周六、周日可探望魏某,女方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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