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9日,原告匡XX(乙方)与被告XX(甲方)经第三人武汉XX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居间介绍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建设大道XXX号出卖于原告匡XX,建筑面积83.72平方米,房屋交易成交价为XXX元。
另查明,本案案涉房屋位于硚口宗A地块,2019年6月,武汉市硚口城区改造更新局向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委、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单位发布《关于暂停办理宗关枢纽西片A项目相关手续的函》,就该片区内暂停办理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匡XX负担。
律师认为:1、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2019年9月2日,被告XX通过第三人武汉XX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表达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被告XX认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同已经解除。顾原告起诉我方不成立,驳回原告上诉。
姚秀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