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姚秀秀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姚秀秀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姚秀秀律师电话(13517271450)寻求帮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肖XX(甲方)与案外人刘X(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租赁的后湖大道汉口城XXXX号102平方米(建筑面积)转租...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0日,肖XX(甲方)与案外人刘X(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租赁的后湖大道汉口城XXXX号102平方米(建筑面积)转租给乙方使用。刘XX于2018年1月8日登记注册武汉市江岸区XX私厨店,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XX**区**层**号商铺**-**号。
2018年12月17日,肖XX(甲方)与陈XX(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租赁的后湖大道汉口城XXXX号102平方米(建筑面积)转租给乙方使用。刘XX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并代刘X在协议上签名,协议上注明:“原合同协议作废,同意转让陈XX”。
陈XX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刘XX转账支付共计51000元。2018年12月21日,刘XX向陈XX出具收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收到陈XX转让设备费贰万伍仟元整,加上次共计人民币伍万元,包括叁万元押金”。审理中,陈XX陈述,由于肖XX需向刘XX返还30000元押金,故由陈XX直接向刘XX支付30000元押金。
2018年12月25日,陈XX向肖XX发送微信:“这个铺子我退了吧,您看怎么办,想与你商量下,昨天下午去检查说,可能有肺癌”。
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肖XX(乙方)与武汉XX公司(甲方)签订《汉口城市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两份,约定肖XX承租汉口城XX第2号、第3号商铺,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项约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让商铺或分租予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再查明,2019年4月1日,肖XX(甲方)与案外人夏XX(乙方)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城XX二期的剩余铺面转租给乙方经营。2019年5月29日,夏XX注册武汉市江岸区XX,经营场所为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XX商业**区第**层第**号商铺-**号铺-2号。经陈XX确认,涉案门面已另行出租。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退还51000元;
- · 【成功案例】律师介入,女方成功与家暴男协议离婚2024-01-04
- · 【成功案例】仅有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2024-01-02
-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3-10-27
- · 【成功案例】离婚男女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律师介入成功促成调解2023-06-05
- · 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克服被告主体、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拿到全部遗产2023-05-04
- · 房产合同纠纷:原告与我方被告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前已经达成买卖协议,顾讨要房产不成立2021-08-20
- · 股权继承案成功调解2021-03-31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门面二次签署合作协议返还初次乙方合作租赁费用15000元2021-02-04
- · 暧昧男女的借款纠纷,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男方偿还全部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利息损失。2020-11-20
- · A与B离婚纠纷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