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诉宋XX、株洲市XX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3日20时许,姜X沿高桥小区7栋与9栋之间的过道由东向西行走,遇株洲市XX有限公司的员工宋XX驾驶湘XXXX号厢式货车沿高桥小区7栋与9栋之间的过道由西向北行驶,因宋XX驾驶不慎,致湘XXXX号厢式货车右后部刮擦挤压姜X致姜X双侧锁骨骨折、多处肋骨骨折,最终导致姜X构成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湘XXXX号厢式货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商业险)。
诉讼:
姜X诉宋XX、株洲市XX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向左平律师担任原告姜X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宋XX、株洲市XX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赔偿原告姜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该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赔偿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宋XX为被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的员工,相关赔偿责任由被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赔偿限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被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损失的确认: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6244.20元,提供相关票据予以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原告住院天数为18天,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残等级酌情确定为100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2638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应按2012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
5、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440元,本院予以确认;
6、误工费:原告主张14720元,本院予以认可12800元。对其主张数额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可;
7、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告受伤的事实、伤残等级及伤后对原告工作、生活方面的影响,再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认为3000元。对于主张数额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8、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票据,但考虑到此部分开支必然发生,故酌情认定为1000元。对其主张数额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9、原告主张鉴定费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姜X76805.40元;
二、被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姜X2556.80元。
原告最终获得各项赔偿共计79362.20元并执行到位,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