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凭证的法律关系一定是借款吗
今天,稍有空闲,对一方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到法院起诉,是否就一定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答案肯定不是绝对的,对于一方只有口头约定或电话约定借款,出借方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汇至借款人一方的,借款人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又不能合乎日常生活常理的,从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综合判断,一般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大的问题。相反,如果法院,一致仅凭转账凭证就直观武断认定借款关系,可能会造成冤案,错案,严重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只有通过上诉二审或再审处理错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给当事人增加必要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心理阴影,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和动摇。
结合,自己代理2件所谓民间借贷就是原告一方当事人虚构借款事实,仅凭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在法院起诉,被告提供了相反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是被告给原告借款,原告偿还借款的事实,原告都有虚假诉讼的成分在里面,第一个案件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所谓借款和利息请求,二审我代理被告,从原被告之间不熟悉,至见过一年,双方之间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和利息约定,有无担保,大笔借款不合常理,被告在二审中再次证明原告的转款行为就是被告替原告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代原告合伙人垫付购买钢材,偿还合伙期间借款,证明原告与合伙人之间合伙关系,及原告合伙人与被告之间结算凭证,还好,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我代理上诉案件胜诉了,但是给另一方当事人时间的煎熬,律师费成本的增加,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 、
第二个案子,一审法院也支持原告借款请求,事实上,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因做生意,原告向被告二次借款,被告向朋友借款后,以现金给付原告,原告后以转账凭证给被告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后因原被告矛盾,原告以所谓民间借贷诉至一审法院,原告在一审法院就提供了一份转账凭证,被告提供了朋友借款银行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结婚证,证人证言及被告申请调取原告向被告借款偿还银行信用卡银行明细,短信记录,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原告的还款就是偿还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应该举证证明借款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却错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二审正在等待依法审理中。
今天,给大家分享两个仅凭转账凭证也并非一定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结合案件举证,是否虚假诉讼,原被告关系,是否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综合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