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俊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1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郑学其陆续从原告李开元的哈密市北出口海鑫汽配城内赊购汽车配件,截止到2013年12月24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郑学其共拖欠原告李开元汽车配件款28628元,由被告郑学其向原告李开元出具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李开元催要,被告郑学其曾于2014年1月给原告李开元转账9800元,现被告郑学其还尚欠原告汽车配件款18828元,经原告李开元多次索要,被告郑学其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无奈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汽车配件款1882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一审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学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开元汽车配件款18828元;
二、被告郑学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开元汽车配件款18828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