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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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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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无罪全盘翻转记录

作者:王根余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7次举报


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无罪全盘翻转记录(五)
五 逆转
但是,这一切都还不是最后的结果。案件仍未定论。
等待,等待法槌落下的那一刻──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
希望虽然出现了,但接下来的日子,刘某某的心情仍是忐忑,心里的石头仍旧高悬着。
2017年9月28日,秋阳高照。
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王根余律师等等,悉数到场。
刘某某及其家属,王根余律师,几乎屏住呼吸,等待那最后时刻的来临。
“现在宣判”,法官开始宣读判决内容……
现在着重摘录一下二审判决的精彩内容。所谓精彩,就是依据证据、事实及法律规则,说理丝丝入扣,鞭辟入理,完全以理服人,让人毫无反驳之力,堪称经典:
针对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理由如下:
1、该手提包属于遗忘物,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根据超市监控录像以及朱某某第二次在马伸桥派出所的陈述可知,朱小某将包置于地面时未与朱某某及其母刘某某进行交流,丢包时朱某某、刘某某均不知道包在何处,且朱小某年仅5岁,朱某某将包交于朱小某时其对包的控制就有所削弱,在这种控制未转移回朱某某或刘某某的情况下,朱小某将包放于地面后,朱小某、刘某某又依次均离开卖鞋区域,说明包已经脱离物主控制。结合朱某某丢包后找包接近一分钟时间后才来到实际遗忘物地点这一客观事实,说明该包应属于遗忘物。
2、该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第一,该超市为开放空间,人员流动较为频繁。该手提包放置于地面,而地面不是一般人放包的正常位置。普通人看到地上有包时,往往会想到这是谁的包丢在此处了,而不会想到是谁故意放在这里的。第二,包被置于地上时,刘某某并未在附近,没有亲眼看见此事。如果其看见后又去拿,或可以证明其主观故意。第三,刘某某拿起包后有在原地四处张望的行为,并未直接拎包离开现场。因此,综合超市监控录像和一般生活常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
3、该手提包不能视为转由超市占有
超市属于公共场所,营业面积较大,人员流动性强,超市的顾客是不特定的人。案发时,并无超市员工发现顾客将手提包遗落。因此,超市与顾客之间并没有形成特殊的保管关系,该手提包不能视为超市占有,所以,亦不属于盗窃对象。
4、该手提包内物品价值
本案中,失主朱某某和刘某某对包内有手机、秋衣、口罩、丝袜等物说法一致,分歧在于现金数量和是否有金戒指和金耳坠。关于现金数量,朱某某称包内有现金5765元,其中包括丝袜里放着4000元,另有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坠一对。刘某某则称只有现金1800多元,没有黄金戒指和黄金耳坠。2017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黑色手提包内有秋衣一件、手机一部、现金1827元、丝袜两双、口罩一个。
一审法院系按照被害人陈述认定的涉案财物数额认定,具体为:现金5765元,手机380元,黄金戒指(无实物)鉴定价值2370.6元,黄金耳坠(无实物)鉴定价值1644.3元,以上共计10159.9元。
一审及二审审理期间,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涉案财物数额的认定上始终有不同意见,认为不应计算黄金戒指和黄金耳坠,现金及包内物品的价值应按扣押时的财物数额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207元。主要理由是:失主在报案时对包内现金数量能够陈述的如此准确与常理不符;戒指及其耳坠不戴在身上而是放在包中与常理不符;将放有如此多的现金和贵重首饰的包交由一个小孩保管与常理不符;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家中的搜查一无所获等。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及朱某某双方关于手提包内财物情况的供述和证言相互矛盾,但证明力相当,在此种情况下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从严格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角度看,一审判决在手提包内财物数额的认定上缺乏足够的证据依托。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刘素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宣判完毕。此时的刘某某还没有完全缓过神来,她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
出了法院大门,王律师忍不住拥抱了刘某某,并对刘某某说:
“阿姨,二审法院已经改判您无罪了!”
此时的这句话,王律师认为是这个世界上最动听的一句话。(完)收起全文d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