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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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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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事无罪案件全盘翻转记录(三)

作者:王根余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7次举报


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无罪全盘翻转记录
三 交锋
2016年10月11日,该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王律师与该案主审法官联系,看能否为刘某某取保候审,答复不可能。该案共经历三次法庭审理。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人简单地宣读了起诉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人的起诉内容,王律师做了针锋相对地辩护,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且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刘某某无罪。理由:
第一,刘某某在捡包时,失主朱某某已丧失对包的占有,且超市并不负责对顾客包进行寄存管理,顾客可以随身携带包进入超市,即包也没有转移占有到超市。此时,包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忘物,而遗忘物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刘某某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超市的视频录像可以清楚地显示此点。刘某某捡到包后,四下张望,并喊了句,“谁的包”,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将包拿走。
第三,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未达到。公诉人指控的数额为一万多元,但大多数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比如,失主所讲的黄金戒指、黄金耳坠、现金等。公诉人所指控的数额,均是根据失主朱某某单方面陈述的物品及现金数额确定。
接下来,是举证质证环节。下列主要证据,公诉人认为均能证明刘素伶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王律师仍然以证据内容针锋相对。
失主朱某某陈述包内有黄金戒指、黄金耳坠及四千元现金,被告人刘某某陈述包内没有这样的物品;
公安搜查笔录及搜查视听资料,在刘某某家中并未搜查出黄金戒指、黄金耳坠;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并未能证明包内有黄金戒指及黄金耳坠;
证人失主姐姐的证人证言,并未能证明到包内有黄金耳坠;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显示刘某某确实喊了“这是谁的包啊”;
证人王某的证言显示超市并不保管顾客财物;
证人闻某的证言显示失主朱某某的手机发票是后补的;
因失主朱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交手机及黄金戒指、黄金耳坠等物品的购买票据,法庭准其补开票据,休庭。
……
2016年12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就失主补开的票据进行质证。
对超市视频录像质证,公诉人认为此视频能证明刘某某构成盗窃,辩护律师认为在不同的时间段出现不同的状况,证明刘某某是捡的包,而不是偷的包;在视频中能清楚地显示失主朱某某耳朵上当时戴的就有耳坠,所以,失主朱某某的包内并没有耳坠;
辩护人王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照片几张,证明在事发后失主朱某某的手上戴的有戒指,当时包内并没有戒指;
物品价格鉴定过高,辩护律师对鉴定价格不认可。公诉人当庭提出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允许。休庭。2016年12月30日,公诉人建议恢复审理。
2017年1月10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
就物品价格的重新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重新鉴定的物品价格低于先前的价格鉴定结果。辩护人王律师认为,根本没有出现的实物黄金戒指、黄金耳坠不应作价格鉴定。对鉴定书不认可。
……
庭审结束。
此时,距离春节还有17天。收起全文d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