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王根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起盗窃刑事案件无罪翻船记录(二)

作者:王根余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5次举报


二 准备
2016年9月上旬,刘某某家人找到王根余律师,经与刘某某家人交谈,了解到大致的案件情况,认为此事颇多疑点。遂正式决定接手此案。至此,王律师正式介入该案。
王律师先后多次会见刘某某本人,从刘素伶本人这里了解当时案发的详细情况并推心置腹地宽慰刘某某本人,由此王律师本人也通过与刘某某的交谈了解到刘素伶为人忠厚,并非恶人;因刘某某本人患有肾萎缩(一个肾已坏死)、严重关节炎、高血压等病,及时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对刘某某取保候审。驻该区看守所师检察官收到该申请后,及时向某区检察院该案批捕承办部门反映,但最终无果。
王根余律师找到该案的承办警官,详细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刘某某平时为人的证据,包括全体村民请求宽大处理刘某某的请愿书。在村民们的朴素意识中,刘某某只是捡了个包,不是盗窃,更不是犯罪,且刘某某以前从没有过此类不良记录。该请愿书被归入公安侦查卷宗当中。
案件侦查完毕,移交到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律师在第一时间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仔细地研究每一个案件细节,由于太投入,当天晚上通宵沉浸在案情当中。
案件的整体思路与细节,全理出来了。
去刘某某村里,了解到刘某某平时为人忠厚本分,从未做过亏欠他人的事,且乐于助人,口碑极好。
去案发超市,了解到超市并不负责保管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这意味着提包的占有并不会转移到超市。该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忘物,而遗忘物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去某区人民检察院,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材料向检察官反映,希望先对刘某某取保候审。但无果。收起全文d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