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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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适用

作者:王根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9次举报
2015-10-20

读者问题: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在还款期限内发生地震。还款期限界满,我要朋友还款。朋友以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为由,不予还款。想问一下,我是否能主张自己权利,要求朋友还款?

解答: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是否有约定不影响直接适用。但我国合同法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作了特别的规。即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免除责任的情形。《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的朋友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还款,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利向朋友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欠款。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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