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因为已享受退休待遇,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与用工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或者是雇佣合同)。一字之差,待遇保障截然不同。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约定好的报酬及其他补贴待遇被拖欠或不按时发放。所以,退休后的劳务用工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以保障能按时领到报酬及各项待遇。
2、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约定好报酬数额以及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包括电话费、交通费、餐补等各项补贴。以确保出现纠纷时有追要的依据。一般不主张采用口头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3、除留存好上述书面的劳务合同外,还应留存好相关的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劳务用工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卡、工资折等。一旦发生纠纷,能尽大可能的保护权益。
4、合同中最好约定全面详细一些。包括对出现伤残情况时的补偿,另上一些保险险种,用工的期限等。这些事项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5、劳务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而非劳动法调整。除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事项外,劳务用工期间提供劳务一方能享受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有:
(1)因用工方的责任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致残、死亡的,可依法律规定及受伤害的具体情形要求用工方承担医药费、用工期报酬、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追究用工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迟延支付报酬的利息、违约金等。
王根余律师